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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