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疾控函〔201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及时掌握重性精神疾病动态,我部组织开发了“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已启用。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8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系统使用与管理人员的培训,所需费用从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项目中支出。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附件1)和《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附件2)要求(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患者)信息录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以下简称686项目)地区,应当将原“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所有患者信息,于8月31日前录入新系统。非686项目地区,要根据卫办疾控函〔2011〕427号文件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患者信息录入。
三、已经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系统的省份,请与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联系,获取国家信息系统基础数据集,于9月30日前实现国家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
各地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与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联系。
联系人: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王勋
联系电话:010-82802834、82012955
附件:1.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2.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
本规范用于说明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
一、用户及其职责。
(一)用户、功能点及角色定义。
1.用户:是指系统相关使用者。
2.功能点:是指用户能够进行的某项系统操作行为。例如:新增一条个案信息。
3.角色:在权限管理中,一个角色就是一组功能点的集合。例如:个案信息的新增、修改、删除等功能点集合为一个角色。
(二)用户类型。
1.业务管理员。是指各级精防机构中负责建立系统用户账号、分配权限、履行用户管理职责的唯一责任人,使用《用户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为系统的一个配套用户管理系统)为相关用户开设账号并分配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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