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体改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计生委
财 政 部
中 央 编 办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6日
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改革是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2〕33号)以来,经过1年多的试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各地加快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巩固扩大改革成效,现就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动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改革管理体制
(一)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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