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根据本地特点、不同人群以及民族习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材料,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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