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为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和农村宴席经营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控制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探索和完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积极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坚持堵疏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建立职责明确,监管有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村宴席备案管理制度,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推行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对自办宴席实行有效的管理,力争实现全市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全覆盖。
(二)通过建立农村宴席经营户的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农村宴席经营户的监督管理,规范其餐饮经营行为。
(三)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制度,实现农村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和乡村厨师建档率80%以上。
(四)对农村宴席执事厨师和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率80%以上。
(五)实现5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六)通过对农村自办宴席的分类指导,避免或减少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一)建立农村自办宴席备案管理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重要职责,要结合区域特点,制定农村自办宴席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当前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原则上可将50人及以上人数聚餐自办宴席定为报备对象,凡就餐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均要实行备案制度。宴席举办者要将预计的就餐时间、具体就餐人数、宴席场地地址、环境卫生条件、菜品名称清单、宴席厨师等执事人员的健康状况等于宴席开始3日前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备案申报后,应立即与县、区食安办联系,县、区食安办依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指定相关监管部门前往现场,对食品采购渠道、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操作流程、用水卫生、个人卫生、餐饮用具消毒、食品加工贮存、清洗消毒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情况向县、区食安办备案;
农村行政村和城镇居委会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指导职责,负责本区域内农村自办宴席的收集登记和报告,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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