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办规财函〔2012〕85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
传真:010-68792157
电子信箱:wangwf@moh.gov.cn
附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参考目录详见附表。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第四条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原则,保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六条 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依照本规范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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